公 告
晉江市泳琦服裝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衛娣):
本委受理保明英與你公司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2216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保明英主張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若不服本裁決,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若有證據證明本裁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情形之一的,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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