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電商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5年12月2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0號公布 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監督管理,督促直播電商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播電商經營者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直播電商經營者包括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直播電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直播電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應當遵守國家食品安全和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誠信自律,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以下簡稱平臺規則),建立并實施直播間運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風險管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商業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食品直播電商活動規范。
第六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間運營者提供其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食品生產經營者開設直播間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還應當審查其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等信息。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直播間運營者在直播營銷人員首次進行食品直播前,提供經核驗無誤的該人員身份信息,對直播間運營者履行核驗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并進行監督。
第七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直播營銷人員食品安全培訓機制,每年對直播營銷人員開展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在為首次進行食品直播的直播營銷人員提供直播服務前,應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訓。直播營銷人員不得在接受培訓時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參加培訓。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每年組織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學習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要求。
第八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明確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機構,配備與食品交易規模、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并明確其具體崗位職責,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職責由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員履行。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平臺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開展直播電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結合平臺內直播經營的食品類別、食品交易規模、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內容與頻次,建立健全智能監測、排查調度、快速處置等工作機制。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作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的重點內容:
(一)直播間運營者的主體資質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直播經營的食品是否存在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
(三)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是否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開展食品直播電商活動;
(四)其他需要重點管控的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通過技術監測、實時巡查等方式加強對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的風險識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即時向直播間運營者推送風險提示、警示信息,要求直播間運營者即時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開展針對性的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第十一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的食品安全員應當及時對監測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進行排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總監、主要負責人。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總監應當定期匯總分析食品安全員排查發現的食品安全重大問題和共性問題,研究評估直播電商食品安全管理情況,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相關負責人每月組織召開食品安全調度會議,聽取當月直播電商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的匯報,部署下個月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發現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根據有關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照平臺規則及時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暫停直播、限期停播、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賬號、列入黑名單等處置措施。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關于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食品安全違法情況通報的,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平臺規則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在直播頁面顯著位置設置按鍵或者鏈接標識的方式,開通便捷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功能。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開設直播間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的,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依法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直播經營的食品類別、食品交易規模、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開設直播間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的,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開設直播間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的,應當在其直播賬號信息主頁顯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實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開設直播間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的,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開設直播間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的,應當建立嚴格的選品制度,明確選品標準和規范,核驗實際經營食品的經營者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相關許可或者備案、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關記錄備查。保存記錄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承諾達標合格證、檢驗合格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的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事前合規審核機制,在每次進行食品直播前,將核驗無誤的直播營銷人員身份信息報送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并對直播經營的食品、展示內容、講解內容、服裝、布景、道具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直播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不得通過直播間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十九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真實、全面、準確發布食品相關信息,并按照下列要求開展食品直播電商活動:
(一)以顯著方式提示直接關系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
(二)不得使用技術手段或者設備設施明顯改變食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誤導消費者對食品的感官認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且不得使用醫療用語;
(四)不得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五)不得將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藥品相互混淆;
(六)不得對食品產地、成分、功能、適用人群、檢驗、認證、質量、執行標準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七)不得發布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
(八)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發布食品檢驗數據、結果、報告等;
(九)不得與食品檢驗機構共同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十)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抽樣檢驗管理制度,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結合食品類別、食品安全風險狀況、消費者投訴舉報等實際情況,對直播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直播間運營者對于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進行直播經營;正在進行直播經營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直播電商活動,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并將抽樣檢驗結果報送至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當對直播營銷人員加強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提醒其在食品直播電商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當對直播營銷人員加強日常管理和規范引導,建立健全直播營銷人員違法行為處置制度,對發現的直播營銷人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提供食品直播選品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不得組織、教唆、幫助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實施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直播電商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將食品安全責任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管控等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直播電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直播經營的食品納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劃,實施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對抽檢不合格的食品及其生產者、經營者和相關直播電商經營者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對直播間運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直播電商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直播電商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直播營銷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屬于職務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該直播營銷人員的行為與其職務行為無關的除外。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開設直播間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開設直播間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不履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許可等信息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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