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06-2310-2025-00042
- 備注/文號:晉政民規〔2025〕4號
- 發布機構:晉江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4
全市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各社會組織: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民發〔2024〕43號)、《中共晉江市委辦公室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晉江市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晉委辦發〔2018〕5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監管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作用,規范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推行我市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和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示和述職對象
(一)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對象包括新成立的社會組織擬任負責人,以及已成立社會組織擬變更的新任負責人。負責人包括在社會組織擔任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行政負責人)、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等領導職務的人員(以下簡稱社會組織負責人)。
(二)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述職對象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
二、公示和述職主體
(一)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雙重負責,由市民政局以及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分別進行公示。
(二)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述職由任職社會組織負責具體實施。
三、公示和述職內容方式
(一)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內容包括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政治面貌、學歷、工作單位及職務、擬任職的社會組織名稱(是否為慈善組織)及職務等。在公示人選的同時,應公布舉報電話和地址、信箱等信息(樣式詳見附件1)。公示單位可以通過政府部門網站及政務新媒體、單位公示欄等已有的公示渠道,也可以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二)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述職內容包括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情況、業務工作情況、安全生產情況、法定代表人履職情況、廉潔自律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努力方向等。
四、公示和述職的基本程序
(一)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流程
1.申請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在提出擬任負責人人選后,向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提交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
2.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對擬任負責人人選基本情況依法進行資格審查和背景核查,初審合格的由社會組織提交登記管理機關進行任職條件審核,通過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分別進行公示。
3.遇有群眾反映問題的,由接受反映的單位負責調查核實、處理反饋,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公示結果應向社會進行公開(詳見附件2)。
4.公示通過的,社會組織履行民主選舉程序產生負責人,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審批(備案)材料,登記(備案)材料應與公示通過結果相一致。公示未通過以及選舉未通過的,由社會組織重新提出擬任負責人人選,按程序另行公示、選舉。
5.已批準登記的社會組織因換屆、增補等原因擬調整負責人,應在履行民主選舉程序前,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充分說明人選的相關情況,按照上述程序,完成擬任人選的公示。
(二)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述職流程
1.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應在每年年底前向理事會述職,接受評議。
2.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完成述職評議后,任職社會組織應將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述職報告和評議情況材料存檔。
五、相關要求
(一)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和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是加強我市社會組織綜合監管的重要抓手。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對社會組織擬任負責人的審查把關,要加強宣傳,讓群眾及時了解公示內容,并為群眾廣泛參與創造條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把任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和任職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產生整體效應,提高社會組織選人用人質量,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二)登記管理機關會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黨建工作機構,加強對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審查。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記錄群眾反映的問題、接待群眾來訪,并及時登記建檔。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調查核實結果的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經查證屬實、違反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有關規定的,不予批準其任職;發現弄虛作假的,嚴格追究相關組織和人員責任。對社會組織無正當理由未開展法定代表人年度述職或開展了法定代表人述職但未保存相關材料的,列入重點督查對象。
(三)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樣式
2.關于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情況的說明
3.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相關政策要求
晉江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
(樣式)
為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監督,根據社會組織相關法規和文件要求,現對下列人選擬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情況予以任職前公示:
1.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晉江XX(鎮街)人,中共黨員,大學學歷,現任晉江市XX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擬任XXX(社會組織名稱,如是“慈善組織”的需注明)理事長、法定代表人。
2....
3....
公示時間為:20XX年X月X日—X月X日(5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期間與XXXXXX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聯系。聯系地址:XXXXXX(郵編:XXXXXX);聯系電話(傳真):0595-XXXXXX;電子郵箱:XXX@XXXXXX。
XXXX(單位)
年 月 日
附件2
關于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情況的說明
我單位已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對XXX等X名人選擔任XXXX(社會組織名稱)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情況進行了公示。公示結果如下:
|
序號 |
姓名 |
擬任職務 |
公示結果 |
|
|
通過 |
不通過 |
|||
|
1 |
趙某 |
會長 (法定代表人) |
√ |
|
|
2 |
錢某 |
副會長 |
√ |
|
|
3 |
孫某 |
副會長 |
√ |
|
|
4 |
李某 |
秘書長 |
√ |
|
|
5 |
周某 |
監事長 |
√ |
|
本說明僅適用于社會組織新成立、換屆及屆中變更負責人的任職前公示。
XXXX(單位)
年 月 日
附件3
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相關政策要求
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突出政治審核,主要包括負責人人選的政治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情況。
一、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政治權利,遵紀守法,勤勉盡職;
(三)具備社會組織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符合政策要求;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
(四)組織、實施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組織、參加邪教組織;
(五)受到黨紀或政務處分尚在影響期內,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立案調查處理;
(六)曾擔任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負責人或者對被取締的組織負有責任的人員,撤銷登記或者取締時間未逾5年;
(七)本人或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社會組織被列入相關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
(八)在職或退休公職人員,未經有干部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同意或備案;
(九)其他不得作為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情形。
三、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任職要求
(一)社會組織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應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三)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四)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內地居民擔任。
四、干部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要求
干部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職務,具體按照《中共晉江市委組織部 晉江市民政局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基金會兼任職務的通知》《中共晉江市委組織部 晉江市民政局關于規范科級以下干部在社會組織兼任職務管理的通知》有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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