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06-2310-2025-00041
- 備注/文號:晉政民規〔2025〕3號
- 發布機構:晉江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4
全市公益慈善組織,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公益慈善組織行為,促進公益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強化公益慈善組織規范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黨建引領,把牢發展方向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落實黨建入章相關要求,明確黨組織在公益慈善組織中的法定地位,確保公益慈善組織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持應建盡建,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都要建立黨組織。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社會組織,可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
(二)堅持黨建與業務深度融合。按照“圍繞中心抓黨建、抓好黨建促業務”的工作思路,通過黨建引領,把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轉化為公益慈善組織健康發展的強大動力,引導其在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參與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更大作用,促進黨建工作與業務發展的深度融合。
(三)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公益慈善組織黨組織要緊緊圍繞黨章賦予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群眾,保證社會組織正確政治方向;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制度機制,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充分發揮政治引領作用,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事業發展。
二、完善內部治理,夯實組織基礎
(一)健全治理結構。各公益慈善組織應進一步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理事會、監事會職責權限,建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確保理事會能有效決策、組織重大事項;監事會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組織、財務狀況等進行有效監督,保障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二)規范議事規則。理事會要充分發揮決策作用,嚴格遵循執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涉及組織發展戰略、重大項目開展、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金可參考:支出超過組織上年度總收入的10%或金額超過50萬元的資金,各組織可結合實際經理事會研究確定。)等重要事項,必須通過規范的會議程序進行決策,確保程序合規、決策科學,并做好會議記錄和檔案留存,以備查閱和監督。
(三)加強人員管理。完善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和激勵機制,提升組織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水平。關鍵崗位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和經驗,確保組織高效運作。
三、規范財務運作,保障資金安全
(一)嚴格財務制度執行。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明確財務審批流程、資金使用規范、會計核算辦法等。執行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明確財務人員職責分工,財務印鑒、票據等要妥善保管,確保財務工作規范有序。專項基金、分支(代表)機構收支要納入組織賬戶統一核算和管理。
(二)強化慈善財產管理。建立健全財產管理使用制度,對慈善財產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準確核算各類收入和支出,如實記錄捐贈收入、項目支出等財務信息,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確保慈善財產流向清晰、可追溯。接收捐贈時,嚴格規范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捐贈票據;支出款項時,嚴格審核用途,杜絕違規支出。定期進行財務審計,可委托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開展年度審計,審計報告應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三)規范捐贈款物使用。完善捐贈資金撥付手續和物資發放工作流程,嚴格依據募捐方案或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捐贈財產要實際用于受益人,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應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用途,應征得捐贈人同意。要加強對慈善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監督,合理設計項目,優化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嚴格控制管理費用支出比例。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等財政性資金要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制度使用。
四、優化項目管理,提升慈善效益
(一)完善項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慈善項目從策劃、立項、實施到結項的全過程管理制度,明確項目目標、實施步驟、資金預算、受益對象、績效評估等關鍵要素,確保項目實施有章可循。項目策劃要充分調研社會需求,確保項目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立項時要進行嚴格的可行性論證,避免盲目立項。
(二)規范項目實施流程。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和捐贈協議執行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內容和資金用途。加強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定期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及時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變更,應及時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向捐贈人、民政部門等相關方報告。
(三)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對項目相關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歸檔保存,包括項目策劃書、立項審批文件、捐贈協議、實施過程記錄、資金使用憑證、受益對象反饋、績效評估報告等,以便日后查閱和追溯。檔案管理要規范有序,確保資料完整、安全。
五、推進信息公開,增強組織透明度
(一)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限和責任主體,確保信息公開工作常態化、規范化。信息公開內容應包括組織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關聯交易行為等。
(二)拓寬信息公開渠道。充分利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慈善中國”以及本組織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及時、全面、真實地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除在規定平臺公開外,還應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解答公眾疑問。
(三)提高信息公開質量。公開的信息要通俗易懂、準確完整,便于公眾理解和監督。對于復雜的財務數據和項目信息,應提供必要的解釋說明,增強信息的可讀性和可用性。
六、規范募捐行為,維護募捐秩序
(一)嚴格募捐資格管理。只有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才能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媒體等公開方式面向社會公眾進行募捐;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在特定對象范圍內開展定向募捐,或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各公益慈善組織要嚴格自查募捐資格,不得違規開展募捐。
(二)規范公開募捐行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公益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應依法制定募捐方案,明確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地域范圍、活動負責人、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處理等內容,并在開展募捐活動10日前按規定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慈善中國”上備案。募捐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備案方案執行,方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之日起10日內向民政部門補正并說明理由;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三)杜絕違規募捐行為。募捐活動要遵循自愿、無償原則,嚴禁通過虛構事實、夸大宣傳等方式欺騙或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不得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在互聯網募捐時,要確保信息發布平臺合規,信息真實準確,不得誤導公眾。
七、強化管理監督,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一)加強內部監督。各公益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定期對組織的業務活動、財務管理、信息公開等工作進行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和整改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紀律教育和監督,防止違規違紀行為發生。業務主管單位要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部機構運行各項制度,指導解決內部治理問題。
(二)部門協同監管。各公益慈善組織要自覺接受民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民政部門依法對社會組織加強登記審查、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業務主管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對所主管社會組織切實負起相應監督管理責任。行業管理部門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組織取得的財政資金、國有資產以及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公共資金進行審計監督。相關職能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各自職能落實對社會組織服務行為及業務活動的監管責任,實施有效監管。
(三)鼓勵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媒體和社會各界對公益慈善組織進行監督。對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保障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環境。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公益慈善組織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強化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將規范化建設工作納入組織重要議事日程,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組織全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深刻領會通知精神,結合本組織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積極推進規范化建設工作。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積極宣傳公益慈善事業規范化建設的意義和成效,引導社會公眾關注和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同時,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促進公益慈善組織共同發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4日止。請各公益慈善組織認真貫徹執行,切實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民政部門將加強指導和服務,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可及時與市民政局聯系。
晉江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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