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公告
肖緒光:
身份證號碼:42022219700520****
身份證地址:湖北省黃石市陽新縣龍港鎮鐘山村茨林坑一組
違法地址:福建省晉江市永和鎮玉湖村東區44 號
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10月10日現場檢查發現,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印花車間正在生產,洗板池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化糞池并外排至農村污水管網。采樣人員在你加工點水溝鐵皮水箱外排口取水樣1份送泉州市駿昇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檢測報告(JSHJ2025100231號)顯示,鐵皮水箱外排口水樣:CODcr1493mg/L,氨氮7.16mg/L。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標準分級4.1.3,你加工點清洗廢水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4三級標準,即CODcr:500mg/L,氨氮15mg/L。你加工點鐵皮水箱外排口排放的清洗廢水CODcr濃度最高超標1.96倍。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根據《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違法行為共性裁量基準表、違法行為修正裁量基準表和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基準表中“(三)水污染防治類,序號3”,綜合考慮你違法行為構成要素、違法情節、違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經裁量處罰金額計算公式得出,對你的違法行為,我局擬作出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捌萬壹仟元整(¥:181000.00元)。
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依法對你作出《泉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泉晉環罰告字〔2025〕49號),因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依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對你公告送達。
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的規定,在本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前,你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要求舉行聽證的,請在接到此告知書后五日內向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提出。要求陳述、申辯的,請在接到此告知書后五日內向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你放棄上述權利。
地 址:青陽街道迎賓路16-1號2樓
郵政編碼:362200 聯系人:法規案審室
電 話:85623351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泉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泉晉環罰告字〔202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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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35058202000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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