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關鍵詞】
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煙
【基本情況】
2025年11月18日,晉江市靈源街道辦事處執法人員對位于小浯塘社區的晉江市靈源某再生資源回收站開展消防檢查。現場發現,員工陳某某于該回收站內吸煙,存在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煙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和《福建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關鍵詞】
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煙
【基本情況】
2025年12月12日,晉江市靈源街道辦事處執法人員對位于大山后社區的晉江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消防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員工王某某于公司倉儲區域吸煙,存在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煙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和《福建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閩公網安備:35058202000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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