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2.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3.設定依據:
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十條第一款;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第三條、第五條第二款;
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修訂)第三條、第二十二條;
5.《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第59號)第十四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648號)第七條;
7.《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第八條;
4.辦理條件:
1、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字號)在同行業中是否重復,是否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七、八條要求。
2、企業申請在預先核準的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需國務院決定。
3、企業申請在預先核準的名稱中間使用(中國)的,應符合下列條件: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使用外方出資企業字號;符合無行政區劃的條件。
4、企業申請無行政區劃的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5、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的,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6、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代表其主要經營范圍,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7、企業申請的名稱預先核準和變更核準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仍未登記或使用,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8、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延期一次(六個月),經延期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得再延期。
9、《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需繳回《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
10、《外商投資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書》須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
5.有無數量限制及分配數量的辦法:無。
6.辦理流程:
(1)冠上級名稱:受理(當場)→決定(5個工作日)。
(2)本轄區名稱:受理(當場)→決定(當場)。
7.申請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一式一份)
3.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一式一份)
【2】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申請書》(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一式一份)
3.《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一式一份)
【3】外商投資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書》(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一式一份)
3.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集團登記證)復印件(一式一份)
8.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冠名上級名稱5個工作日;本轄區名稱即辦。
9.辦件類型:即辦件
10.收費依據及標準:無
11.年檢要求:不需要
12.審批決定證件:《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13.注意事項:
1、提交的申請書與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2、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證件正反兩面的復印件。
3、材料需投資人簽署的,自然人投資人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
14.聯系方式:
業務咨詢電話:0595-85659738(窗口)
投訴電話:0595—85659615(市效能投訴中心)
0595—85659702 (中心)
行政服務中心網址/網上申報/表格下載:www.jjsp.gov.cn
行政服務中心地址:晉江市羅山世紀大道南1號行政服務中心
15.訴求渠道:
(1)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許可過程中,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被駁回的,有權要求說明理由
(3)申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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